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和积极创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系部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要以就业为导向,紧扣国家战略、区域经济、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打造高水平、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系部就业工作体系,实行就业工作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明确就业工作的责任和目标,加强就业工作的管理、考评和激励。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系部主任、系部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等为成员。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在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和支持下,领导全面开展本系的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就业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系就业工作相关制度和责任目标;
(三)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四)指导开展本系就业工作;
(五)注重就业工作的创新和研究;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招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成立系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系部就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本系学生就业创业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二)开拓市场,建立实习、就业基地;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毕业生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
(四)帮扶少数民族、低保、残疾、建档立卡及女性等特殊群体学生顺利就业;
(五)负责组织本系毕业生填写推荐表,负责审核毕业生自联就业的相关信息,负责统计、核实、跟踪和报送毕业生有关数据、信息和材料;
(六)做好本系毕业生提前上岗的相关准备工作,参与毕业生顶岗实习的驻点指导、巡回检查和跟踪调研等工作,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违约、工伤等情形导致的就业纠纷;
(七)负责本系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领发毕业证、报到证,处理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
(八)做好毕业生延伸服务工作,继续在就业跟踪、就业推荐、创业服务等方面帮助和关心离校毕业生;
(九)加强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本系的专业特点、学生情况及工作实际进行总结和改革,不断推进本系就业工作;
(十)开展和完成其他就业工作及交办任务。
第三章 就业指导教育
第六条 开展就业指导工作,要尽量做到与专业教育相融合。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就业法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求职技巧、创新创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训练。
对于学生的就业教育,应当按照分阶段、分层次的原则来安排:
(一)一年级就业教育,侧重开展专业认识、专业就业方向、人生观和职业生涯发展等教育,帮助学生建立和提升自我认识、职业认识,明确职业生涯发展的基本要素,进行学习规划;
(二)二年级就业教育,通过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必修课程等形式,侧重在就业制度、就业法规政策、职业生涯规划、就业观念、择业心理准备、求职技巧、创业理论及培训等方面来开展;
(三)三年级就业教育,侧重在就业创业政策、就业形势、用人单位的用人观、择业的程序与方法、就业信息利用方法、角色转变、社会适应、成才观等方面来开展。
第四章 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拓展就业渠道,建立稳定的、高质量的实习就业基地。
第八条 大力宣传,广开渠道,充分调动系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积极收集、挖掘就业信息,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满意就业。
第九条 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部署,安排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组织、指导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每年5—6月份,毕业班学生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辅导员(班主任)、导师要对学生的填表过程进行指导,对学生的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毕业鉴定及操行等级。
系部组织填好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总审核和印发。
第十条 建立毕业生基本信息库,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困难、就业困难、残疾及女性等各种类型困难毕业生信息台帐,建立毕业生毕业去向意愿信息台帐。
毕业生基本信息和各种类型困难毕业生信息在学校就业工作管理系统中已有建立和统计,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熟悉、核对和跟踪。
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在学生大三第一学期初,应建立毕业生毕业去向意愿信息台帐,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摸清学生的就业意愿和其他毕业去向,尽量做到个性化地指导和服务学生,提高学生的满意度。
毕业生毕业去向包括:签订就业协议书形式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就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科研助理、自主创业、自由职业、不就业拟升学、升学、应征义务兵、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出国出境等。
第十一条 系部将挖掘、收集的就业信息,及时汇集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统筹,并利用学校就业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注册和发布。
第十二条 在求职择业期间,动员本系学生积极关注和浏览学校就业信息网发布的就业信息,并指导学生报名应聘。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及时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咨询、指导和服务,引导学生积极就业和创业。
在求职择业期间,辅导员(班主任)、导师要做到跟踪和掌握所管班级每个学生的毕业想法、求职应聘、签约情况和其他毕业去向等情况。
第十四条 结合本系的实际情况和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安排,积极承办小型双选会或专场招聘会,做到加强与用人单位交流,了解行业情况和用人标准,针对性地推荐和指导学生求职,促进学生顺利就业,稳定就业,满意就业。
第十五条 加强招聘活动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本系部毕业生自联就业的相关信息,供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复核和打印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教育和引导毕业生诚信就业、稳定就业,提高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就业协议书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顶岗实习协议书,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受法律约束的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期间:自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署后生效,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就业协议后效力终止。
毕业前上岗培训(顶岗实习)结束,就业协议书依然有效。毕业后不愿意到签约单位工作的,须与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将解约证明材料原件交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安排意见,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组织相关学生填写《毕业生其他毕业去向信息登记表》,经系部审核签章后提交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在大三第一学期末,按照签约单位提前上岗培训的约定和学校教务处及系部对顶岗实习的要求,做好所管班级签约学生提前上岗培训(顶岗实习)的统计、审核、通知和安全教育等相关工作。
已签约但就业单位未要求毕业前上岗培训的或未签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可由学校安排顶岗实习,也可向系部申请自己联系顶岗实习单位。
上岗培训主要是了解签约单位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和接受岗位能力培训,同时也是招聘单位对签约学生在正式聘用前所进行的“准试用”。
顶岗实习是学校的教学环节,所以,毕业生在签约单位上岗培训期间还应一并完成学校要求的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岗位和内容,就是签约单位对上岗培训所安排的岗位和内容。顶岗实习鉴定,则由学校委托签约单位考核出具。顶岗实习报告则由学生自行撰写。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教务处顶岗实习跟踪管理的有关安排,指派老师参与顶岗实习片区驻点工作。
要求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实习指导老师重视学生上岗培训(顶岗实习),把跟踪工作落到实处,及时了解、关心、引导和帮助顶岗实习的学生,让学生安心上岗,认真实习。
系部领导带队,在学生上岗培训(顶岗实习)期间走访调研重点用人单位,加强校企交流,巩固合作关系,着力满足人才需求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上岗培训(顶岗实习)期间,继续跟踪和关心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力促未就业学生在毕业前尽快通过自己联系或学校推荐等方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找到满意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本系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核对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就业单位基本信息和毕业派遣信息。
毕业生就业方案是指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以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材料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形成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方案是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章核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是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的依据。
毕业生就业方案包括: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就业单位基本信息、毕业生派遣信息等内容。
第五章 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三条 做好毕业生派遣的咨询、指导、审核和服务等工作。6月底,安排就业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领取报到证,及时分发给按时毕业的学生。
毕业生派遣是指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方案,向毕业生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敦促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毕业生未将户口转入学校则不办理),并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送和党团组织关系,以及就业报到证的补办、改派等相关就业服务工作。
报到证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打印、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分发到系部以及改办、补办和缓办;户口迁移手续保卫处负责受理;毕业生的档案整理和转送由学生处负责;党团组织关系由组织部和院团委负责办理。
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单独签发,一人一份,分“蓝色”和“白色”两联,“蓝色”联发放给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白色”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6月下旬,系部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做好毕业生的毕业典礼、毕业离校手续办理和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六章 毕业生跟踪及帮扶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和具体要求,系部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做好毕业离校学生就业状况跟踪与就业创业帮扶服务工作。
毕业离校学生就业状况跟踪,期限至少一年,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部署,系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及其他人员负责实施。
毕业离校学生就业创业帮扶服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本着为学生服务、人尽其才的指导思想,继续帮扶毕业离校学生找到工作、满意就业和积极创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